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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證券商介紹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收取介紹費佣金 之適法性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8.08. 金管證投字第10803236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8日
    主旨:所詢證券商介紹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收取介紹
       費佣金之適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8年 7月11日中信顧字第1080003232號函。
     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 2項第16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利用
       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對
       於透過證券商介紹客戶並支付介紹費佣金,是否尚涉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
       理法令,應就個案之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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