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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參與都市更新,
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領取現金補償及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領取差額價金,免
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8.14. 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4日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
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
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 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
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 2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
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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