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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
條第 5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雇主符合條件,自即日
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8.15. 勞動發管字第108050513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5日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十六
條第五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為雇主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一、「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並檢具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
設立未滿五年及符合附表一資格之一證明文件。
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七0五0九二四六一號令,
自即日廢止。
〔依勞動部 110.08.18.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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