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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
條第 4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為雇主符合「具創新
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華僑或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8.15. 勞動發管字第108050514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5日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三十九
條第四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為雇主符合「具創新
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華僑或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四0五0三九三五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
〔依勞動部 110.08.18.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181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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