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之疑 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8.06. 法律字第108035094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6日
    主旨: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
       分之一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8年 6月18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00333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其立法理由係鑑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者,其
       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財
       團法人法第41條立法理由第 1點參照)。本件來函所詢現有財團法人申請案件所送資
       料中,董事會係由 9人組成,此 9人中有上揭關係者共有 2個家族,其一家族 3人為
       夫(董事長)、妻及子,另一家族 2位為夫及妻,前揭「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應如何計算,究應以 3人、 2人(分別)或 5人(合併)計算乙節,依上開來函所
       示,上開 2個家族相互間應無「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是以,依前揭本法第41條俾
       免受家族操控之立法意旨,本件應分別以 3人、 2人計算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