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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台灣的公司未經授權刊登貴公司圖庫的作品、照片,如均不符合上述條文規定的合理使
用,則有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部分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8.15. 電子郵件字第10808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5日
一、有關圖庫網站上之照片或圖片,如其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
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
如欲將上述著作用於廣告或上傳至網站,可能涉及著作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利
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
二、另外詢問有發現台灣的公司未經授權刊登貴公司圖庫的作品、照片,如均不符合上述
條文規定的合理使用,則有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部分,說明如下:
(一)刊登未經授權之作品於該公司網站:
因該公司(刊登者)本身即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人,自無本法第六章之一「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適用,不得因刪除侵權內容即主張解免其法律
責任,著作財產權人自得對侵權行為人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參照本法第84條
、第88條、第89條、第91條至第92條、第 101條等規定)。
(二)該等未經授權之作品係其他網友刊登於該公司網站:
該公司如僅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 ISP),且對該名刊登之網友涉有侵權行
為不知情、未直接獲有財產上利益,並經權利人通知後立即取下,該公司對於該
網友所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得主張不負民事責任,亦可能因難認具故意犯意而
不成立刑事責任(詳請參照本法第90條之 4、第90條之 7等)。又著作財產權人
仍得對該名刊登之網友,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
三、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
為發生地而定,因此如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我國,則應適用我國法律;又依「與貿
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TRIPS)」之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 WTO會員國國民
之著作,在我國自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併予敘明。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著作是否符合
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節,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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