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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同性婚姻者欲為人工生殖,無戶籍法第65條之 1第 1項第 1款得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適 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8.15. 台內戶字第10801329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5日
    旨揭事項,案經本部函詢衛生福利部於 108年 8月 8日以衛授國字第1089906626號函(如附
    件影本)復略以,人工生殖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權益
    ,維護國民倫理及健康,並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同性婚姻者非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
    象,尚非得申請與精卵捐贈者間親屬關係查證之範疇,爰本案無戶籍法第65條之 1第 1項第
    1 款得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適用。
    福利部 108年 8月 8日衛授國字第1089906626號函
     一、人工生殖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權益,維護國民
       倫理及健康,並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考量兒童成長及被妥善照顧之權益,目前人
       工生殖法以不孕夫妻為適用對象。
     二、有關「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通過後,各界關心同性婚姻者未來得
       否適用或準用人工生殖法,由於本議題涉及醫學倫理、兒童權益、同性平權、婦女權
       益等面向,社會輿論有正反意見,支持者主張生育自由為基本人權,反對者擔憂同性
       家庭之子女福祉,本部國民健康署已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召開諮詢會議,蒐集各方意見
       及國際作法,就我國民情、社會期待、兒童身心發展等綜合評估,尋求最大共識,避
       免造成社會不同意見者之衝突與對立。
     三、承上,同性婚姻者非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尚非所詢得申請與精卵捐贈者間親
       屬關係查證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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