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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 108.08.20. 環署水字第10800611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0日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
       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檢測申
       報項目及頻率規定,錫為特定水質(二)之項目,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查放流水標準於 106年12月25
       日修正新增錫管制項目,該修正施行前既設事業,係以達特定規模以上者,始為適用
       管制對象。故應依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錫之既設事業,除經主管機關依
       同辦法第84條第 1項但書規定指定者外,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如附表)
       。
    附表- 應依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錫之既設事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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