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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公共運輸處 108年汰換及增購公車候車亭財務採購是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條 及「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發文字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8.08.08. 勞職安2字第10800147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8日
    主旨:所詢貴轄之公共運輸處 108年汰換及增購公車候車亭財務採購是否適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 5條及「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處 108年 8月 2日北市勞檢土字第1086026143號函。
     二、所詢旨揭採購是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條規定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查
       同法第 4條規定略以:「本法適用於各業。」,故本法適用範圍內從事工程之設計或
       施工者,自應依同法第 5條第2 項規定辦理,尚與採購類別無涉。
     三、至前開採購是否應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量化編列安全衛
       生費用一節,查同要點第 4點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
       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故該要點已明訂上述經費於辦理工程採
       購時,應納入契約招標文件及契約,作為辦理依據,旨揭採購已兼有工程性質,亦得
       比照前開要點規定,納入要點之安全衛生規定於契約文件中,以提升勞工之作業安全
       。
    附件-臺北市勞動檢查處108年8月2日北市勞檢土字第10860261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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