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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14款規定之實務執行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8.23. 工程企字第10800192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3日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14款規定之實務執行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8年 6月10日本會 108年第 1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及勞動部
        108年 7月30日勞動條 4字第1080066332號函辦理。
     二、按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14款及第 103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
       廠商有歧視性別情節重大者,適用停權 1年規定,於停權期間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有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公告事項,係屬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權責,各地方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 1規定,應公布違法者之姓名或
       名稱、負責人姓名。
     四、勞動部已建置全國性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https://anno
       uncement.mol.gov.tw/),並於 106年12月29日正式上線。有關公告資料係由各地方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可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確認。
     五、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14款情形,可運用前揭系統
       查詢;如發現廠商有歧視性別,經認定已構成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14款情形者,
       適用第 101條至第 10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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