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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8.27. 金管銀國字第108021185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7日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
總額者,包括符合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義之子公司,且由金融控股公司透過百
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持有該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