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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
辦法第21條第 1項第 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免重新申請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8.27. 環署水字第10800630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7日
主旨:有關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
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 1項第 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免重新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08年度環保署與環保局高層論壇決議辦理。
二、考量未以公司形式經營之獨資畜牧業,多為家族式經營,由長輩設置經營至年邁後託
由年輕一代管理,最終於亡故後繼承或贈與予年輕一代,如以牧場登記之負責人認定
營運主體之異動與否,與實際情形不無落差。
三、經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政單位)作業方式,依畜牧法第 8條第1 項規定,前條各
款登記事項(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登記。依畜牧法規定,凡涉負責人之登記事項變更,包含繼承或贈與,其畜牧場
登記,均以變更方式辦理。
四、承上,基於簡政便民,並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規定,實務上因應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作業,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
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 項第 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
翌日起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免重新申請。
五、本署 104年12月 4日環署水字第1040101031號函及 106年 8月 9日環署水字第106006
1636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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