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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7年 1月2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 10730000330號函說明三核示涉原住民族
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公用土地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案件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8.08.16. 台財產署接字第108300020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6日
主旨:本署107年1月2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30000330號函(附影本)說
明三核示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公用土地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
案件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10日原民土字第1080030986號函副本、
108年7月2日原民土字第1080042060號函(附影本各1份)及本署1
08年7月29日拜會立法院鄭委員天財 Sra. Kacaw會談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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