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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無障礙昇降平台設置事宜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9.02.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48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2日
     一、依據品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108年 6月17日品 1080601號函及屏東縣政府 108年 7月
       16日屏府城使字第 10825939000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無障礙通
       路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
       手、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
        2章無障礙通路 201適用範圍及 202通則之 202.1組成規定所明定。本規範尚無限定
       昇降平台僅得適用於新建建築物或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合先敘明。
     三、次按「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
       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建築
       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條第 1項所明定。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已
       於104 年 9月 9日公布標準總號CNS15830-1「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全
       、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 第1 部:垂直升降平台」,有關升降平台規格,應依
       該標準規定辦理。
     四、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於 105年 4月14日公布標準總號CNS15830-2「行動不便者用動力
       操作升降平台-安全、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第2 部:坐式、立式及輪椅使用者
       在傾斜面移動使用之動力式樓梯升降機」1.適用範圍所載:「本標準規定永久安裝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坐式、立式及輪椅用動力式樓梯升降機(以下稱樓梯升降機),其
       在傾斜面移動之安全規則、尺度及功能性操作......」。又樓梯非屬本規範所規定之
       無障礙通路範疇,故CNS15830-2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全、尺度及功能
       性操作之規則-第2 部:坐式、立式及輪椅使用者在傾斜面移動使用之動力式樓梯升
       降機非屬本規範第 2章無障礙通路所規定之昇降平台。
     五、有關品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請屏東縣政府依有關
       規定,本於職權核處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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