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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 1之住院醫師,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8.28. 勞動條2字第10801309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8日
1080130940
主旨: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 1之住院醫師,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8年 7月31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9438B號函辦理。
二、查「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
」業經本部 108年 8月 6日勞動條 3字第1080130782號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
之 1之工作者,並自同年 9月1 日生效。又經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 1之工
作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則係以月工資額除以【 240小時+(約定且經核備之
每月正常工作時數- 174小時)】推算。
三、次查衛生福利部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旨揭工作者之正常
工作時間除分有輪班制及非輪班制外,並另以 4週作為正常工作時間之計算區間,爰
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當月全為輪班制,約定且經核備之每 4週正常工作時間為234 小時者,其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20小時推算。
1.依 4週 234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254小時【計算式:( 234
小時÷ 4週×52週+13小時)÷12個月≒254.583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 240小時+( 254小時- 1
74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20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20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二)如當月全為非輪班制,約定且核備之每 4週正常工作時間為283 小時者,其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73小時推算。
1.依 4週 283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307小時【計算式:( 283
小時÷ 4週×52週+10小時)÷12個月≒307.417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 240小時+( 307小時- 1
74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73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73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三)如有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則採比例方式計算,茲舉例說明: 7月當月,
分有14日輪班制、17日非輪班制者。
1.依前開計算方式,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為 349小時【計
算式:(14/31× 320小時)+(17/31× 373小時)≒349.065小時】。
2.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49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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