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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8.29. 工程企字第108010074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9日
主旨: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乙節,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 104年10月30日工程企字第 10400251220號函復臺北市政府說明二、(二)載有
:「共同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依採購法第76條、第
85條之 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調解,若未由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
共同具名提出,恐生對於同一標案之追繳押標金等爭議有不同之爭議處理結果,而有
歧異,爰應請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關於貴會 107年 5月15日拜訪本會,建議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得否放寬由
個別廠商提出乙節,為維持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但如
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確有困難,且個別廠商請求項目未牽涉其他廠商,不致影響
紛爭解決一次性,得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個案情形權衡認定允許個別廠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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