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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者非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尚非得申請與精卵捐贈者間親屬關係查證之範疇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8.08.08. 衛授國字第10899066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8日
一、人工生殖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權益,維護國民
倫理及健康,並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考量兒童成長及被妥善照顧之權益,目前人
工生殖法以不孕夫妻為適用對象。
二、有關「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通過後,各界關心同性婚姻者未來得
否適用或準用人工生殖法,由於本議題涉及醫學倫理、兒童權益、同性平權、婦女權
益等面向,社會輿論有正反意見,支持者主張生育自由為基本人權,反對者擔憂同性
家庭之子女福祉,本部國民健康署已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召開諮詢會議,蒐集各方意見
及國際作法,就我國民情、社會期待、兒童身心發展等綜合評估,尋求最大共識,避
免造成社會不同意見者之衝突與對立。
三、承上,同性婚姻者非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尚非所詢得申請與精卵捐贈者間親
屬關係查證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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