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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97年11月 6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號令第 2點第 5款規定有關得免個別交易
分析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9.05. 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5日
本部97年11月 6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號令第 2點第 5款規定有關得免個別交易分析之
規定,修正如下:(五)受控交易屬於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提供者申報之收入在其提供之
資金按當年 1月 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之金額以上,且其提供之資金在新臺幣 3億元以
下;使用者申報之成本或費用在其使用之資金按當年 1月 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之金額
以下,且其使用之資金在新臺幣 3億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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