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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之工程於山坡地範圍內農業用地施作蓄水池,應認屬農業設施或水土保持設施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8.28. 農企字第10802342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8日
    主旨:有關貴府辦理之工程於山坡地範圍內農業用地施作蓄水池,應認屬農業設施或水土保
       持設施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責府 108年 8月 8日府農保字第 1080182971 號函。
     二、按農業設施係為輔助其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經營,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第 3項授權訂定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辦理,而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農業用地從事開發利用之整坡作業,
       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故農
       業設施及水土保持設施二者用途不同,適用之法令規定及程序,亦不相同。本會 100
       年 3月 3日農企字第1000106620號函及103 年 5月 2日以農企字第1030212387號函已
       說明,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因整坡作業申設擋土牆,係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其水土
       保持計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免再由申請人重複
       依容許辦法之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惟該水土保持計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再送請水土保持計畫主管機關審核。
     三、依據本會 108年 7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 1081865227A號函,蓄水池係屬坡地農場規劃
       之水土保持主要規劃項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3款及同條第 2項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
       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個別申請面積未滿蓄水池投影面積之 2.5倍,且同
       一申請人於同地號或毗鄰地號土地同時申請數個蓄水池總面積未滿 200平方公尺。(
       二)未另闢建施工便道及增設永久性擋土設施,且挖填平衡。是以,於山坡地範圍設
       置符合本會上開號函所定規模之蓄水池,得依該號函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
       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免擬具水土保持
       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時,該蓄水池既認屬水土保持設
       施,亦得免再由申請人重複依容許辦法之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四、至貴府來函所詢「本府補助施設之蓄水池工程係以鋁合金、不銬鋼或鋼筋混凝土等材
       料,其鋁合金、不錫鋼蓄水池之水泥基座或鋼筋混凝土蓄水池」是否符合本會前揭 1
       08年 7月15日之號函所定規模,請貴府依該號函規定就個案實情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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