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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所得稅法」第 4條之 4有關個人 105年 1月 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 徵所得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9.11. 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1日
    個人 105年 1月 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
    稅法第 4條之 4第 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 1項第 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
    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 104
    年 8月19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號令第 2點至第 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 103年 1月 1日之次日至 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
       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 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 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 105年 1月 1日以
       後受遺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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