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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年 5月24日修正發布之「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修正條
文」提出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8.22. 環署空字第10800619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2日
主旨:民眾就本署 108年 5月24日修正發布之「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修正條文」提
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8年 8月 7日院臺環移字第1080095998號移文單辦理。
二、有關民眾陳情「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 2款至第 4款,均規
定完成舊車淘汰後,須於前後 6個月內購買 3期以上中古車或 5期、 6期新車,第 5
條附表備註 3規定:「中古車或新車之購買應於 108年 5月24日至 111年12月10日補
助期間為之」,造成部分民眾無法申請補助,本署已參採各界意見,於 108年8 月13
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58327號令修正發布該辦法第 8條及第5 條附表,其中第 5條附
表備註 3修正為:「中古車、新車購買、車體回收或過戶,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補助期間為之」。
三、本次「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 8條及第 5條附表修正發布後, 108年 5月
23日以前完成中古車、新車購買之民眾,若於 5月24日後完成 1~ 3期大型柴油車車
體回收或 3期大型柴油車過戶,亦得依本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惟自 1~ 3期大型
柴油車車體回收或 3期大型柴油車過戶至完成中古車、新車購買,間隔仍不得超過 6
個月。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1.07. 環署空字第1091222267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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