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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8.13. 環署空字第10800550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3日
    主旨:函詢「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8年 7月25日全遊聯總字第108384號函。
     二、就旨揭辦法行照定檢紀錄認定疑義,本署 108年 7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80052458號函
       已說明如下(詳附件):
      (一)補助辦法實施目的為協助仍在正常使用並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之大型柴油車汰舊換
         車,改善移動源污染。
      (二)符合補助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至第 3款補助對象,應依同法第 4條規定,檢
         具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
         車執照影本,確認申請補助之車輛確實屬正常使用狀態,不符規定者不予補助。
      (三)例如車輛應於每年 5月及11月各定檢一次,今該車於 108年 4月完成報廢,因未
         屆當年度定檢期限,故以該車完成 107年11月定檢為核定依據;該車若於 108年
          9月完成報廢,則以該車完成 108年 5月定檢為核定依據。
      (四)承上例,該車若於 107年10月辦理註銷、繳銷或停駛,致未完成 107年11月定檢
         ,則應先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並提出符合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行車執照影本,俾利據以辦理核定補助事宜。
     三、另有關補助辦法第 5條附表備註 3規定「中古車或新車之購買應於中華民國 108年 5
       月24日至 111年12月10日補助期間內為之」爭議,本署參考各界建言,內容將修正為
       「中古車、新車之購買、車體回收或過戶,應於中華民國 108年 5月24日至 111年12
       月10日補助期間內為之」,刻正依法制程序辦理修正發布事宜中;惟補助辦法修正後
       ,汰舊換新仍應於 6個月內完成(以舊車完成回收日起算),並無 3期車可享有特別
       待遇之情事,貴會容有誤解。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1.07. 環署空字第1091222267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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