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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自即
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9.16. 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6日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三、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項構成
要件事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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