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9.09. 經商字第1080205010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9日 倘產品為國內銷售,無貨品出口價格,為符合實際於國內市場之銷售情況,可將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中所載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之「貨物出口價格」,以「貨品(成品)銷售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