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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所得稅法」第 4條規定有關個人依「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受領喪葬費 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9.17. 台財稅字第108046212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7日
     一、衛生福利部依「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補助喪葬費
       ,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92年 8月 5日台財稅字第0920044804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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