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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39條、第41之 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 1、第
51條、第52條規定,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
外事業等事項,申請書件應包括「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
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9.18.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0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8日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事項
,申請書件應包括「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
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9.30. 金管證券字第11003637896號令發布,自110年9月30
日廢止〕
附件-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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