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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 108年 9月18日部法三字第 10848560641號令:民國 109年 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職 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關職系之適用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8.09.18. 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國 109年 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
    關職系之適用,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補充規定如下:
    一、 109年 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修正施行前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於修正施行後,
      職系名稱未經修正者,無論所在職組是否經修正調整,適用修正施行後職系所在職組各
      職系,並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
    二、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須銓敘審定該
      職組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
    三、經刪除之審檢職系,視為調整為司法行政職系。另工作內涵均調整至其他職系之企業管
      理職系,視為調整為經建行政職系;商品檢驗職系,視為調整為化學工程職系;物理職
      系,視為調整為原子能職系,銓敘審定物理職系有案人員並得適用天文氣象地震職系;
      生物技術職系,視為調整為衛生技術職系。
    四、本次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冠有職系之考試類科,取得其考試職系(或調整後新職系
      )之任用資格;其中97年 1月17日以前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其考試職系(或調整後新職
      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五、本次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未冠有職系之考試類科,逕依 109年 1月16日修正施行之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類科表)適用職系。
    六、 109年 1月15日以前考試及格或銓敘審定有案人員,於 110年 1月15日以前,仍得適用
       109年 1月16日修正施行前之一覽表或類科表規定,辦理調任上開兩表修正後未變更名
      稱之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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