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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申請油脂免檢測申報補充規
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9.09. 環署水字第10800665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9日
主旨: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檢測申報,申請油脂免檢測申報補充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特定事業應每半年檢測申報
1次特定水質(一)油脂」規定;第84條第 2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及廢
(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申報之
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規定辦理。
二、近來民眾反映「油脂」之檢測數值,無方法偵測極限值,致使無法持低於方法偵測極
限值之檢測報告,申請該項目之免檢測。經查「NIEAW505.53B水中油脂檢測方法-索
氏萃取重量法」規定,空白樣品分析-空白分析值應小於法規管制標準值(10mg/ L
)的 5%係為方法之品質管制,即空白分析值應小於 0.5mg/ L。
三、承上,每半年檢測申報 1次特定水質(一)油脂之特定事業得持樣品檢測數值小於0.
5mg / L的檢測報告,申請油脂之免檢測申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
,於下一次即免檢測申報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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