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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關辦理執行沒收少年犯罪所得所生之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9.16.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8001801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6日
主旨:貴院轉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辦理執行沒收少年犯罪所得所生之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年 6月28日院彥文正字第1080004131號函。
二、按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28條、第29條、第41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又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3條第 1項、第 1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至個案具體法令條
文之解釋適用,本院尊重承審法官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所為之判斷。
三、關於少年事件經裁判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倘經債權人提出強制執行法第 4條所定執
行名義,為金錢請求權執行之聲請,並有同法第27條規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發給
憑證;又其執行案號倘或有其餘處分,於其餘處分均已執行完畢或符合報結規定者,
得予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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