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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印花稅法」第 5條規定有關長照服務機構改設長照機構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
轉同意書非印花稅課稅憑證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9.26. 台財稅字第108046026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26日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期
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
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 5條第 5款規定之憑證,不課徵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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