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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9.26. 環署空字第10800659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26日
    主旨:來函反映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8年 9月 5日( 108)東汽貨總字第 047號函。
     二、為加速使用中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藉以改善移動源污染問題,本署於 106年 8月16
       日發布「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運用空氣污染防制基
       金補助 1~ 2期大型柴油車汰除,並明定以「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未逾有效期限之行車
       執照影本」為申請補助必要文件。
     三、經滾動檢討舊辦法執行成果,並參採各界意見,本署於 108年 5月27日修正發布舊辦
       法,名稱並修正為「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補助老舊
        1~ 3期大型柴油車報廢或汰舊換車,同時考量停駛、註銷或繳銷牌照之車輛依法不
       得於道路行駛,亦即相關車輛並無空氣污染問題,各界紛紛要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不
       得用於補助該類車輛汰換,新辦法爰改以「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
       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本」為申請補助之必要文件。
     四、考量新、舊辦法之補助對象、金額、期程及核定補助要件均有變更,若民眾在新辦法
       修正發布前,已依舊辦法規定辦理車輛報廢事宜,恐無法提出「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
       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本」,致無法獲得
        1~ 2期大型柴油車報廢補助,公會代表多次反映相關修正損及車主權益,經協商,
       新辦法爰納入過渡條款, 108年 7月31日前完成報廢 1~ 2期大型柴油車者,仍可依
       舊辦法規定,檢附「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未逾有效期限之行車執照影本」向地方環保局
       申請補助(新辦法第 5條附表)。
     五、若民眾係依新辦法規定申請汰舊換車補助,或其 1~ 2期大型柴油車係於 108年 8月
        1日後報廢者,則應檢附「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
       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本」;相關疑義於本署 108年 7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80
       052458號函、 108年 8月 5日環署空字第1080052991號函、 108年 8月13日環署空字
       第1080055066號函、 108年 8月15日環署空字第1080054537號函已多次說明在案,考
       量車輛若屬停駛、註銷、繳銷狀態,代表車輛已不堪使用或無使用需求,依法亦不得
       於道路行駛,不符本署推動正常使用中車輛污染改善之立法旨意,爰不予補助。前述
       車輛若欲申請補助,應先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證明車況正常且正常使用中,並提出
       符合新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行車執照影本,俾利據以辦理核定補助事宜;
       且相關函釋係就民眾較不易理解或誤解之法律規定進行補充說明,並非推翻辦法之規
       定,貴會容有誤解。
     六、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正確訊息,不勝感荷。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1.07. 環署空字第1091222267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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