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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10.01. 經商字第108024219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1日
    一、依 107年11月 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 267條第 9項規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
      ,不適用…」,發行主體為「公司」,業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是以,非公
      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復依同法第 140條第 1項規定:「採行
      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仍受上開關於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又基於股份之票面金額
      (即每股金額)不得為 0,且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是以,股
      份之發行價格,自不得為 0。另員工之認購價格應與股份之發行價格相同。
    二、依公司法第 167條第 1項規定:「公司除依第 158條、第 167條之 1、第 186條、第 2
      35條之 1及第 317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上開條文並未
      包含公司依第 267條第 9項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受上開條文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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