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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得不適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第 1項關
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自 108年12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0.04. 台財庫字第108037499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4日
一、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新臺幣 5,000元以下者,得不適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第 1項
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自 108年12月 1日生效。
二、本部84年 8月29日台財融第84751064號函,自 108年12月 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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