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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府介壽水資源回收中心管理大樓是否免申請建造執照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0.03. 內授營環字第10808172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3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8年 8月21日府授環字第1080031054號函及 108年 9月 6日
      府授環字第1080034943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87年 6月 5日營署建字第 10973號函略以,「系統內之管理大樓,因係供管
      理人員工作、住宿之場所,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應依規定請領建照。」另依94年 7月
      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37928號函略以,「既屬辦公場所,為建築法第 4條所稱之建築
      物,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三、旨揭管理大樓因 1樓供人員辦公使用,故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仍需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建造執照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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