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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公司函詢如何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設立財團法人、公益信託及擔 任職務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3.12.15. 陸法字第10304010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如何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設立財團法人、公益信
       託及擔任職務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3年 9月24日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 1項規定:「大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第 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
       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
       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三、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兩岸條例
       第73條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成立之公司,後續設立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兩岸條例
       第 73 條及相關法規均未訂定相關依據,尚無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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