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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玩具商品涉及中國大陸及香港廠商資訊之中文標示事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8.16. 經商字第108022997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6日
一、按商品標示法第 7條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
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復按玩具
商品標示基準第 3點第 2款規定:「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合先敘明。
二、又本部 108年 3月 5日經商字第 10802007640號函復中國大陸及香港製造商之公司名稱
及地址一案,查該函所詢進口商品之製造商名稱及地址係以簡體中文標示,因前開廠商
資訊並無難以中文標示之問題,爰進口商於進口時仍應以正體中文標示之。
三、本件所詢旨揭商品適用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倘其外國製造商名稱、地址,如認有上開難
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而以英文標示,應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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