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 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貴府委託租屋服務事業執行媒合之期限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8.10.07. 營署土字第10811922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7日
    一、依據 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行政院 107年12月25日院臺建字第10702213
      50號函同意修正)(以下簡稱本試辦計畫)之柒、計畫期限規定如下:
     (一)包租:預計於 108年 6月30日前完成包租 5,000戶媒合案件,惟該期限到期後,第
         2期計畫仍未開辦之直轄市,得再延長 2個月。本方案因業者與房東簽 3年租約且
        後續有包管服務,故本年度計畫實際執行至 111年 8月31日。
     (二)代管:預計於 108年 6月30日前完成代管 5,000戶媒合案件,惟該期限到期後,第
         2期計畫仍未開辦之直轄市,得再延長 2個月。本方案因業者協助房東與房客 1年
        簽訂 1租約,得續約 2年,故本年度計畫實際執行至 111年 8月31日。
    二、查貴府委託租屋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業者)辦理本試辦計畫媒合房東、房客,按上開規
      定業者應於 108年 8月31日前完成房東招募、房客媒合,倘於開發媒合期結束後,有房
      客解約或不續租等情形致出租住宅空置未出租,是否得再另媒合新房客之疑義,業就其
      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一)包租:自房東與業者簽訂 3年包租約之日起,業者於包租期間如有出租住宅空置未
        出租,得另與新房客簽訂轉租約,該轉租約之期限不得逾包租約之期限;每件出租
        住宅補助業者之開發費以 2次為限。
     (二)代管:自房東與業者首次簽訂之「出租人租屋代租代管委託書」(以下簡稱代管委
        託書)所訂委託期限起始日起算至多 3年,如有出租住宅空置未出租,業者應於空
        置期 3個月內媒合新房客與房東簽訂租約,該租約之期限不得逾代管委託書之期限
        ;出租住宅空置逾 3個月未完成媒合者,不得再媒合新房客;每件出租住宅補助業
        者之媒合費以 3次為限。
     (三)上開為房客解約或不續租者,業者應提供房客不續租之理由等文件辦理。
    三、為確保本試辦計畫服務品質,前開處理方式授權由貴府視業者履約情形、服務品質等,
      評估是否同意業者於開發媒合期結束後再媒合新房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