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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司依法分割,所屬工廠讓與新設公司,分割後新設公司所屬工廠得否沿用原工廠之管 制編號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9.10. 環署廢字第10800631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0日
    主旨:有關公司依法分割,所屬工廠讓與新設公司,分割後新設公司所屬工廠得否沿用原工
       廠之管制編號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司○○號函辦理。
     二、本署 105年10月12日環署廢字第1050082239號函(如附件)說明二「考量國際與國內
       企業發展趨勢,均已逐步朝向併購之模式,如因企業合併,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確實
       取得消滅公司之處理機構的全部財產,或因企業分割,致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
       公司確實取得被分割公司之處理機構的全部財產,且企業組織之調整,確實符合企業
       併購法『分割』或『合併』有關規定者,在處理機構之處理製程、設備、機具、技術
       、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許可條件皆不變更之前題下,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公
       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得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由申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無需重新申請核發許可
       證」,說明四「惟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經營權之轉移,非屬上開說明所列之情形
       ,仍應依本署 105年 1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50002162號函釋(諒達)規定辦理」,先
       予敘明。
     三、本署 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1070095289號(如附件)說明二「按公司法第75條規定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又工廠
       隸屬之事業主體有變更,依經濟部 103年 6月24日經授中字第 10331300730號函修正
       改以工廠變更登記方式辦理。爰此,為落實本署『一廠(場)一管編』之管制原則,
       消滅公司權利義務及所屬工廠均由存續公司承受並消滅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存續公司
       工廠之情形,存續公司工廠得予沿用消滅公司工廠之管制編號,不適用本署95年 8月
       30日環署廢字第0950069420號函示」,併予敘明。
     四、基上,企業依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或「分割」,其存續公司、既存公司
       或新設公司所屬工廠如確實為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所屬工廠,且該工廠權利義務均
       依法概括承受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已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之情形,得予沿用該工
       廠之管制編號。
     五、另有關桃園市之○○公司○○廠及○○廠擬於公司分割後沿用現行管制編號等情,檢
       附該公司○○號函影本,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上述原則,按廢棄物清理法規之
       規定本權責輔導業者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或變更,並督促連線申報廢棄
       物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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