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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人將您所畫的圖製成商品販售,並拍攝商品照片上傳拍賣網站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9.27. 電子郵件字第108092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27日
一、圖畫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
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有人將您所畫的圖製成商品販售,並拍攝商品照
片上傳拍賣網站,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涉及您就
該圖所享有之「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合先敘明。
二、所詢侵權者於接獲您通知後將圖檔下架,因侵權行為已發生,您可以直接循民事或刑事
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
,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 016–
597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之侵權事實,須自
負舉證責任(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網址:https://www1.tip
o.gov.tw/ct.asp?xItem=203055&ctNode=6982&mp=1 ),其侵權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
依據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有關訴訟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法律專家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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