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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新實驗申請人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者,其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 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6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自 108 年 6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0.04. 台財稅字第108006367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4日
    創新實驗申請人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者,其
    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
    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6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並自中華民
    國 108年 6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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