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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 108年 8月23日以前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 108年版 「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 109年 1月 1日起,非 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但收錄於上開 108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0.23. 台財稅字第108046472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 108年 8月23日以前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 108
      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 109年 1月 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 108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
      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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