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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應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邀請,擔任非營利網路媒 體「報導者」之專欄作者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10.22. 秘台人三字第1080028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主旨: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應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邀請,擔任非營利
       網路媒體「報導者」之專欄作者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年10月15日院彥人二字第1080006455號函。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16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
         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
         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
         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及同法第17條前段:「法官兼任前條以
         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
      (二)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
         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
         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三、依所附資料觀之,法官係每月為「法律人追劇」專欄撰寫文章一篇,以深入淺出方式
       推廣法治觀念,其行為性質應屬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宜認屬法官
       法第16條所稱之「業務」。法官擔任該專欄作家,如未涉及具體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或
       意見,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非屬法官法第16條第 1款至第 4款規定禁
       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亦非同條第 5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
       、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如兼任之,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
       不生牴觸。惟法官為前開司法職務外之活動,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始得兼任,並應注
       意恪守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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