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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9條規定,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適用要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0.28. 台財稅字第108006487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自 107年 2月 8日起施行,外國人於本法施行
前即首次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如該首次聘僱契約期間涵蓋本法施行
前及施行當年度(107 年度),且於該契約期間經認定為本法第 4條第 2款規定之外國特定
專業人才者,得認屬符合本法第 9條有關自本法施行當年度起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之條件。該外國人可檢附勞動部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足資證明其於首次聘僱契約期間為外國
特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等),於申報所得
稅時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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