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自 107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0.28. 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 107年 1月 1日
      生效。
    二、修正本部 106年 7月26日台財稅字第 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 1月22日台財稅
      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 107年 1月 1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