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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自 107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0.28. 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 107年 1月 1日
生效。
二、修正本部 106年 7月26日台財稅字第 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 1月22日台財稅
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 107年 1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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