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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機構埋設下水道管渠、用戶排水設備及其他設備,應辦理通知作業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8.10.23. 營署水字第10812115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一、按下水道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
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
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同法施行細則第 7條第 1項規定「依本法第十四條
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
占有人或使用人。」
二、本署94年 6月 6日營署工程字第0942909530號函附「研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及用戶排
水設備承裝、使用公、私有土地如何通知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諒達),用戶排水設
備依法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設置,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俾使用戶瞭解,若下水道機構採
獎勵措施主動免費施工,則應事先溝通協調施工方法、位置及施工期間,以資用戶配合
,若無法達成共識,宜以書面方式通知該住戶應於下水道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 6個月內
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三、爰此,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於公、私有土地下埋設下水道管渠、用戶排水設備
及其他設備,皆應確實依據前述規定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以免孳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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