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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五層以下供 D– 3或 D– 4類教室用途使用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廊,是 否仍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 2規定辦理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0.28.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81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主旨: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五層以下供 D– 3或 D– 4類教室用途使用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
       廊,是否仍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 2規定辦理 1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嘉義縣建築師公會 108年 9月 6日 108嘉建師會字第0071號函辦
       理。
     二、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 2為民國 100年 2月25日發布,自 103
       年 7月 1日施行,本部 104年 8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3231號函「......本部
        102年 2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922號令釋示在案,是依本部上開令意旨及第79條
       之 2現行條文,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
       下,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得不受現行條文第79條之 2第 1項
       及第 2項之限制。」係依據上開第79條之2 現行條文所為之釋示,自仍適用。
     三、另本部營建署96年 3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62903835號函釋「防火構造建築物使用類
       組為 D– 3組或 D– 4組之教室部分,無法區劃分隔部分,......自成一個區劃者,
       不受第79條第 1項之限制,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 1第 1項所明定
       ;又五層以下供 D– 3或 D– 4類組使用之建築物未達設置安全梯標準,縱昇降機間
       形成防火區劃亦因直通樓梯貫穿各樓層而未能達到垂直防火區劃之效果。故五層以下
       供 D– 3組或 D– 4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昇降機如僅貫通教室部分,昇降機間
       得免依第79條之 2第 1項區劃分隔。」依該函意旨及第79條之 2現行條文,五層以下
       供 D– 3組或 D– 4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昇降機如僅貫通教室部分,昇降機道
       得免依第79條之 2第 1項區劃分隔,亦得免依同條第 2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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