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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98條第 1項規定之分配選舉數人,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上限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10.25. 經商字第108000860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一、按公司法第 198條第 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為董事。」是以,累積投票制下,每股之選舉權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得集中投給 1
人或分散投給數人,其中所稱「數人」,是否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上限一節,按
每一股份之選舉權既係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基礎計算;於選舉時,如分配選舉數人,亦
應採相同基礎。本部 108年 6月 5日經商字第10800039890 號函,爰予修正。
二、另實務上,為求公平、公正、公開選任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訂
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該範例第 8條與第12條亦明
文規範,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倘不用董事會製備之
選票者,選舉票無效。準此,如上市上櫃公司據此訂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尚無違
反公司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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