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司法第 198條第 1項規定之分配選舉數人,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上限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10.25. 經商字第108000860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一、按公司法第 198條第 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為董事。」是以,累積投票制下,每股之選舉權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得集中投給 1
      人或分散投給數人,其中所稱「數人」,是否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上限一節,按
      每一股份之選舉權既係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基礎計算;於選舉時,如分配選舉數人,亦
      應採相同基礎。本部 108年 6月 5日經商字第10800039890 號函,爰予修正。
    二、另實務上,為求公平、公正、公開選任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訂
      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該範例第 8條與第12條亦明
      文規範,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倘不用董事會製備之
      選票者,選舉票無效。準此,如上市上櫃公司據此訂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尚無違
      反公司法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