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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臺南市下營區農會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
工撥付業務委託下營區農會』是否為行政契約」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10.22. 法律字第108035128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臺南市下營區農會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公糧稻米
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委託下營區農會』是否為行政契約」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8年 9月25日原民社字第1080059495號函。
二、經查本部 103年 1月29日法律字第 10303501340號函謂「收購公糧稻穀應可認係農委
會以私法手段實現行政上任務之『行政私法行為』」,係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委會) 102年 7月16日農糧字第1021081245號函之見解主張及嗣後補充意見
略以:「(一)公糧業務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各地農會及民營碾米
工廠(以下簡稱公糧業者)辦理,並與該等公糧業者依私法簽訂書面契約,依約定事
項辦理公糧收購及相關作業。(二)公糧稻穀收購作業屬買賣性質之私權、私法行為
,農民係依其自由意願決定是否依規定繳售公糧,政府並無強制其繳售之公權力。…
。」惟依貴會來函說明三所述,農委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108年 8月19日以農糧南儲字
第1081159327號函復說明略以,政府辦理公糧收購具照顧農民收益,穩定市場價格及
國家安全存糧效益,且農會或公糧業者基於受託業務執行,甚至無償提供倉庫作公糧
稻穀收儲使用,具公益目的等語。是以,有關貴會所詢疑義,仍應洽詢農委會本於權
責判斷旨揭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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