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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收容少年權益,提示有關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處遇措施如說明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10.23. 法矯署安字第108010944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主旨:為維護收容少年權益,提示有關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收容少年之處遇措施如說
明,請照辦。
說明:
一、鑑於監察院近年來極為關注少觀所收容少年權益, 108年 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
件處理法增訂對少觀所人員專業之要求,及司法院秘書長修正法院少年法庭督導少觀
所報告表,增加對少觀所之督導密度等由。爰提示各少觀所辦理相關處遇措施時,應
落實以下原則:
(一)合署辦公或附設少觀所在收容少年之舍房及活動空間分配上,應採分棟、分層、
分區或分房等方式,與成年收容人隔離分界;另在看診、接見、運動及出庭等活
動部分,得採獨立動線或梯次等方式加以區隔。
(二)應於少年甫入所時告知少年應遵守之規定,並不定時向少年宣導面對同儕欺凌之
正確心態,暢通少年向管教人員反映及申訴之管道,及保護提出申訴之少年免遭
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三)對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疑似身心障礙之少年,應依本署 108年 4月22日法矯署
教字第 10803003960號函頒之「少年觀護所處遇精進計畫」提供相關輔導及特教
資源。
(四)對於少年之違規行為,均應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辦理,禁止使用停
止接見、停止購物或禁止戶外活動等非法定不利處分作為懲罰,並禁止設置及運
用違規房及考核房等管理措施。
(五)收容於鎮靜室應以保護為目的,收容程序並應依本署 105年11月11日法矯署安字
第 10504006500號函辦理,以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為限,並於收容後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如認無繼續收容於鎮靜室之必要時,應
即解返。
(六)應提供足量飲用水供少年飲用,嚴禁以任何理由不許或限制少年飲水。
二、檢附司法院秘書長 108年 9月24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80026151號函文影本 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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