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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財政部92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763號令、93年 3月 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3 號令、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51970號令、99年 1月 4日台財稅字第 09804132430 號令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1.04. 台財稅字第1080464904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4日
    廢止本部92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763號令、93年 3月 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3號
    令、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51970號令、99年 1月 4日台財稅字第 09804132430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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